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随后立即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已经看到了要约函件的董事长。第三天...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要约,随后立即又发出一份“要约作废”的函件。甲公司的董事长助理收到乙公司“要约作废”的函件后,忘了交给已经看到了要约函件的董事长。第三天甲公司董事长发函给乙公司,提出只要将交货日期推迟两个星期,其他条件都可以接受。后甲、乙公司未能缔约,双方缔约未成功的法律原因是()。
选项 A.乙公司的要约已被撤销 B.乙公司的要约已被撤回 C.甲公司对要约作了实质性改变 D.甲公司承诺超过了有效期间
答案 A
解析 要约的生效、撤回及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果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撤回已经发出的要约。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如果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3)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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