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供应主材,建设单位提供的防火板不符合强制标准,施工单位提出异议。建设单位回复:继续使用该批材料并承担保密责任,否则不予...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供应主材,建设单位提供的防火板不符合强制标准,施工单位提出异议。建设单位回复:继续使用该批材料并承担保密责任,否则不予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并通知了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认为施工单位无理取闹。对施工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行为效力,认识正确的是( )。 A. 通知建设单位后即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B. 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才产生解除效力 C. 该合同尚不具备法定解除的条件 D. 该解除必须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方产生解除效力
选项
答案 A
解析 ABD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协议或者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A项正确,BD项错误。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本题中,建设单位的行为属于上述的(二)。因此,该施工合同具备解除的条件。故C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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