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C.丧失商业信誉 D...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 ),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选项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C.丧失商业信誉 D.企业负有较大债务 E.转移资产以躲避债务
答案 ACE
解析 不安抗辩权制度在于保护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但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以该当事人的债 权实现受到存在于对方当事人的现实危险威胁为条件。根据《合同法》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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