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5日,甲材料供应商与丙材料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转让甲对乙施工企业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乙接到甲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关于该债权转让...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6年9月15日,甲材料供应商与丙材料供应商订立书面合同,转让甲对乙施工企业的30万元债权。同年9月25日,乙接到甲关于转让债权的通知。关于该债权转让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9月25日生效 B、丙于9月15日可以向乙主张30万元债权 C、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于9月25日对乙生效 D、乙拒绝清偿30万元债务的,丙可以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C
解析 考点: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债权人债权的转让无需得到债务人的同意。当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的通知后,权利转让即行生效。选项A,应该是9月15日生效;所以选项C正确。参见教材P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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