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有( )。A.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 B.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有( )。
选项 A.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 B.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存在错误 C.发包人比计划开工日晚5 天下达开工通知 D.监理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文件 E.分包商或供货商延误
答案 ABD
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7.5.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所以A、B、D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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