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某建筑工程公司,在签订合同和进行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1)该建筑工程公司中标某建筑工程,中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双方风险分配、违约责任...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共用题干某建筑工程公司,在签订合同和进行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1)该建筑工程公司中标某建筑工程,中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在双方风险分配、违约责任的约定方面明显不合理,严重损害了建筑工程公司的合法权益。(2)事件(1)发生后,经建筑工程公司据理力争,改签了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建筑工程公司发出了一份购买水泥的要约,稍后又发出了一份取消这个要约的通知。(3)建筑工程公司向木材供应商发出购买木材的要约,由于外界原因,木材供应商发出的承诺到达建筑工程公司时,已经超过了要约中确定的期限。(4)建筑工程公司于2010年6月8日向石材厂发出要约,并要求石材厂在2010年6月12日之前答复,但是,石材厂于2010年6月20日才回复同意卖给建筑工程公司石材。根据题意,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事件(2)中,如果取消购买水泥要约的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则该行为属于()。 A:要约撤回 B:要约撤销 C:承诺撤回 D:承诺撤销
答案 A
解析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即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平等地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要约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由于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做出的,因此在撤回时要约并没有生效,撤回要约也不会影响到受要约人的利益。 《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事件(3)中,由于外界原因,木材供应商发出的承诺到达建筑工程公司时,已经超过了要约中确定的期限。因此,只有建筑工程公司及时通知木材供应商因为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否则该承诺还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建筑工程公司于2010年6月8日向石材厂发出要约,并要求石材厂在2010年6月12日之前答复,但是,石材厂于2010年6月20日才回复同意卖给建筑工程公司石材。受要约人石材厂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建筑公司及时通知石材厂该承诺有效以外,那么石材厂做出的回复属于新要约。因此,建筑公司如果不想买石材,在不通知石材厂的情况下,属于对新要约的默示拒绝,不构成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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