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000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李女与林男离婚后,双方所生的孩子判给了李。李将孩子由姓林改为姓李,林一气之下停止支付原定每半年给的3000元抚养费。李代理孩子诉请法院打赢官司时,才发现林早有准备,已将名下的房屋过户送给了他的弟弟,现既无职业又无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现问,林将房屋赠与其弟的行为()。
选项 A: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B: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C: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经李代理孩子行使撤销权后,林的赠与行为才无效 E: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答案 C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题中,林负有给孩子抚养费的义务,但是为了逃避该义务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其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孩子具有撤销权,其撤销权由其监护人李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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