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07年2月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6月查实甲的机器设备50万元在出资时价值20万元,下列说法正...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于2007年2月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6月查实甲的机器设备50万元在出资时价值2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甲的行为属于出资不实 B:甲应补交其差额30万元 C: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必须退出有限责任公司 D: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E:如果此时公司实际资产已经大于注册资本则无需补缴
答案 ABD
解析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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