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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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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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解析 (1)该条法律是关于法人概念的规定。 (2)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属于民事主体的范围,是民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明确规定了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的概念和特征。使社会组织清楚,并不是一切社会组织都是法人,只有能够以自已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才能成为法人。 (4)法人的特征:第一,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第二,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第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第四,法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法人成立的条件包括: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5)法人的人格:法人的人格独立于其成员的人格,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这是法人有自己独立财产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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