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造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
解析 (1)该条法律是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 (2)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4)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和表现情形: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认定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依据,相应地构成四类无效民事行为,即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以及形式违法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具体表现以下情形: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第三,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必然是确定无效的合同,而在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则可经被欺诈方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四,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在损害国家利益时必然是确定无效的合同,而在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则可经被胁迫方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五,因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需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乘入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也可以经受损害方的请求,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六,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第七、因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为的民事行为。第八,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为民事行为。第九,因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作为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无效结果是自行为实施时起就形成的,所以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该民事行为无效和是否主张认定其无效,也不管该民事行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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