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试分析该法条...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试分析该法条,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选项
答案
解析 (1)本条规定的是物权的变动和公示、公信原则。所谓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运动状态。所谓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所谓公信,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 (2)法律规定物权变动的意义在于,一旦物权发生变动,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如果物权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而该人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然会使第三人遭受损害。 (3)物权公示的主要方法是: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过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通过交付发生效力。物权变动的关节点,不动产就是登记,动产就是交付。 (4)物权变动的效力表现在,物权一经变动,就会产生公示、公信力,即使依公式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者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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