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真题)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用水纠纷时,对有过错一方影响他方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应当责令其(  )。A.赔礼道歉 B.消除危险 C.排除妨害 ...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0年真题)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用水纠纷时,对有过错一方影响他方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应当责令其(  )。
选项 A.赔礼道歉 B.消除危险 C.排除妨害 D.恢复原状
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据此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用水纠纷时,对有过错一方影响他方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注意,这里的“排除妨碍”和“排除妨害”的意思相同。可见,选C项。《物权法》并没有具体规定侵犯相邻关系的各种责任承担方式,因此,《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有关侵犯相邻关系的各类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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