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真题)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  )。A.受害人因过错造成损害 B.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 C.受害人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 ...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07年真题)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  )。
选项 A.受害人因过错造成损害 B.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 C.受害人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 D.受害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造成损害
答案 B
解析 从严格意义上讲,本题题干表述和选项设置已经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为《民法通则》表述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规定的免责事由仅有受害人故意一项,但《侵权责任法》表述为高度危险责任,不同类型的高度危险责任免责事由也是不同的,可是本题并没有指明到底是哪一类高度危险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高度危险责任的类型包括七类:(1)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2)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3)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4)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5)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6)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7)高度危险区域致害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不论经营人、所有人、管理人等是否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对于民用核设施致害责任,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损害责任这类高度危险责任,都可以受害人故意作为免责事由。故选B项。对于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高空、高压、地下挖掘、高速轨道运输工具致害责任,受害人过失可以作为减责事由,但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故不选C、D项。如果将本题题干表述中的“免责事由”改为“抗辩事由”,那么C、D项也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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