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期货交易所的账户将该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期货交易所在得知...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期货交易所的账户将该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期货交易所在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后,仍同意为该资金转账提供账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账户。乙期货交易所的行为构成( )。
选项 A.走私罪(共犯) B.洗钱罪 C.逃汇罪 D.单位受贿罪
答案 B
解析 本题中,乙期货交易所只是在甲公司走私后才帮助其转移资金,对走私行为并没有共同的故意,因此不构成走私罪(共犯)。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规定,本案例中乙期货交易所的行为属于洗钱罪中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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