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期货公司客户,某H结算时,甲的保证金水平高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低于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比例,期货公司向甲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次日,经甲要求...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是某期货公司客户,某H结算时,甲的保证金水平高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低于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比例,期货公司向甲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次日,经甲要求,期货公司允许甲在未追加保证金的情形下继续持仓。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期货公司次日应当对甲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B.期货公司次日可以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对甲进行强行平仓 C.期货公司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D.如果甲的账户因继续持仓扩大了损失,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答案 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容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甲的保证金水平高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故不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第三十三条规定,客户的交易保证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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