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某期货公司客户,某日结算时,甲的保证金水平高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低于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比例,期货公司向甲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次日,经甲要求...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是某期货公司客户,某日结算时,甲的保证金水平高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低于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比例,期货公司向甲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次日,经甲要求,期货公司允许甲在未追加保证金的情形下继续持仓。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 期货公司次日应当对甲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B: 期货公司次日可以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对甲进行强行平仓 C: 期货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D: 如果甲的账户因继续持仓扩大了损失
答案 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第三十二条规定,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未按约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客户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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