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l67、第l68、第l69条所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刑法》第l67、第l68、第l69条所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这四种犯罪的共同主体是(  )。
选项 A.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经办的工作人员 B.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C.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 D.国有公司、企业的上级领导
答案 B
解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题干所述四种犯罪的共同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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