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日,王某初次就业进入甲公司工作,至201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终止。2013年1月1日,王某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乙公司工作至2016...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08年7月1日,王某初次就业进入甲公司工作,至201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终止。2013年1月1日,王某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乙公司工作至2016年7月10日。王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乙公司未能安排王某带薪年休假,也未向王某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乙公司支付其2015年和2016年应休未休年休伎工资。乙公司认为,王某在其公司工作期间请病假累计1个多月,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请求劳动人事争议伸裁委员会驳回王某的伸裁申请。 86.关于王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选项 A.王某已连续工作1年以上,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B.王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累计请病假超过1个月,不应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C.根据国家规定,乙公司应安排王某享受2016年度带薪年休假 D.王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是否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应与其公司协商确定
答案 AC
解析 王某于2013年1月1日与乙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至2015年时就已经连续工作1年以上,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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