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合伙人在A市共同兴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出资比例为5:5。2018年年初,李先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2017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以及预...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李先生与合伙人在A市共同兴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甲,出资比例为5:5。2018年年初,李先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2017年度的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以及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该合伙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反映:合伙企业2017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7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万元,营业成本43万元,税金及附加4万元,销售费用15.5万元,管理费用8.5万元,其中包括业务招待费1.35万元,营业外支出5万元,利润总额4万元。经税务部门审核,发现如下问题:   (1)合伙企业在2017年度给每位合伙人支付工资48000元,已列支。   (2)合伙企业年季度末向每名合伙人预付股利5000元,已列支。   (3)销售费用账户列支广告费2.5万元和业务宣传费0.5万元。   (4)其他业务收入是合伙企业甲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红利。   (5)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包括合伙企业被工商管理部门处以的罚款2万元。   李先生在B市另有乙合伙企业,按投资比例分得的2017年度应纳税所得6.4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调整事项。李先生选择从甲企业中扣除投资者费用。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企业甲可在税前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2)甲的应纳税所得额。   (3)李先生2017年度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
选项
答案
解析 (1)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700000×15%÷10000=10.5(万元),实际支出额低于限额,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700000×0.5%=3500(元)PK1.35万元×60%后取其小为0.35万元,实际支出额为1.35万元,应调增所得额10000元。   可税前列支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为3万元,业务招待费3500元。   (2)甲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40000+48000×2+5000×4×2+10000+20000-100000=106000(元)   (3)李先生在甲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06000×50%-3500×12=11000(元)   2017年度汇总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6.4+1.1=7.5(万元)   全年应缴税额=7.5×30%-0.975+10×50%×20%=2.2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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