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答案 B
解析 【考点】共同犯罪【详解】承继的共同犯罪,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此时,后行为人就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应承担责任,存在争议。目前学界通说是肯定说,即根据“部分实行全部承担”的原则后行为人要对犯罪的全部后果承担责任,即不能只承担自己实行行为部分所造成的后果。但是对于加重结果的承担,目前学界通说认为后加入的人对于先行为的加重结果不负责。具体到A选项的情形,甲已经将陶某打成重伤,张某是临时加入抢劫的,所以重伤属于加重结果,张某无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乙明知道黄某实施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帮助其完成犯罪行为,因此二人成立共同犯罪。所以B选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丙购买他人盗窃得来的汽车,系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丙与李某不存在共犯关系,C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396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因此丁和职工之间不存在共犯关系,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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