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0年。丙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甲和乙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实施故意杀人,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乙无期徒刑、丙有期徒刑10年。丙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甲和乙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关于本案的第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可不开庭审理 B:认为没有必要的,甲可不再到庭 C:由于乙没有上诉,其不得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D:审理后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且对丙的量刑过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可加重丙的刑罚
答案 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7条第2款规定,A项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3条第1款规定,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6条规定,C项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6条规定,D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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