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以故意杀人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交付执行前,发现下列哪些情况的,应当停止执行死...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李某以故意杀人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交付执行前,发现下列哪些情况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选项 A:发现李某还可能犯有盗窃罪 B:李某揭发同村张某抢劫银行的犯罪事实 C:李某正在怀孕 D:同案犯林某归案自首,承认杀人的罪行是其策划并实施的,李某只是从中帮忙
答案 ABC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3)罪犯正在怀孕的。本题B项符合“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故应当选,C项李某正在怀孕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人民法院也应当停止执行死刑。故C项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51条、第252条规定的判决“可能有错误”包括下列情况:(l)发现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2)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归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3)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4)判决可能有其他错误的。本题的A、D两项分别符合《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2)项,故应当选。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833秒, 内存占用1.04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1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