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下列选项中,属于“新的证据”的有:A: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B:...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在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下列选项中,属于“新的证据”的有:
选项 A: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B:原告或第三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C:被告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D:被告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答案 AB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2条对“新的证据”作了界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申诉人以新的证据申诉的,应在向法院提交申诉状时提出。经审查,如果该证据系申诉人原审中懈怠提供证据或故意隐匿证据直至申诉时才提供的,不认定为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的证据”。ABC项都正确,D项的错误在于将“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误为被告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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