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甲构成犯罪 B: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万元。乙构成犯罪 C: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丙构成犯罪 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丁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丁构成犯罪
答案 ABC
解析 【考点】贿赂犯罪【详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对于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的问题作出的专门规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所谓特定关系人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A中甲作为某国企总经理的妻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收取他人财物,利用其丈夫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利益的,甲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因而A的说法是正确的。B中乙虽然已经离职,不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其原来的职权对于接任处长仍有一定的影响。乙的行为正是利用了原职务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接任处长的行为让其为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请托人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为其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乙为此收取了李某10万元的钱款,所以乙仍然构成犯罪。因为,《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第2款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犯罪。因而乙的行为也构成犯罪,B的说法是正确的。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其父的职务便利,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为该企业谋取了不正当利益,丙为此收取了该企业的钱款。丙的行为属于《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因而丙的行为也构成犯罪,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D中丁在向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之前或者之后均未约定在其离职后该房地产公司应向其支付财物,而是在丁离职后,该房地产公司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D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不构成犯罪。因而D是错误的。所以答案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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