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对甲应依照《刑法》第267条第2款以"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A:甲为了上山打柴,携带一把斧头,途中,把一名妇女脖子上的金项链一把夺下,转...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对甲应依照《刑法》第267条第2款以"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
选项 A:甲为了上山打柴,携带一把斧头,途中,把一名妇女脖子上的金项链一把夺下,转身逃跑 B:甲随身携带匕首,尾随张三,趁张三不备,突然使用匕首将张三背着的背包带划断,取得他人背包后逃跑 C:甲手持火药枪,走到李四面前,用枪指着李四的脑袋,将李四手中的手机夺走 D:甲让自己的助手丁手持管制刀具,二人走到王五身后,由丁上去把王五的手提电脑夺走,二人分头逃跑
答案 BD
解析 A项,斧头不属于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同时不是为了犯罪而携带,故不以抢劫论处。A项不选。 B项,携带凶器抢夺,如果直接针对财物使用凶器的,仍然适用《刑法》第267条第2款,如果针对人使用,则应适用第263条。B项应选。 C项,属于直接对人使用凶器,应直接按照《刑法》第263条定抢劫,C项不选。 D项,行为人使随从者携带凶器,自己进行抢夺的,也属于携带凶器抢夺,D项应选。故选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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