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共用题干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王某随即给刘某家人打电话,要刘某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王某叫叶某去公园取钱,叶某不敢去。于是,王某留下叶某看管刘某,自己去取赃款。在王某外出取钱之时,刘某哀求叶某将自己放掉,并称王某心狠手辣,钱到手后,绝不会放过叶某。叶某恐惧,将刘某放掉,并和刘某一起去派出所报警,带领公安人员去公园捉拿王某。人们赶到公园时,王某早已携款逃走。请回答第86~89题:
选项 叶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 A:主犯 B:从犯 C:胁从犯 D:实行犯
答案 BD
解析 1.绑架罪和抢劫罪的区别:(1)取财是否具有当场性。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2)取财的对象是否为被害人本人。抢劫罪是行为人当场从被害人处劫取财物,而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发出威胁,勒索赎金或者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非法扣押被害人或者迫使被害人离开日常生活住处后,仍然向被害人本人勒索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抢劫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采用暴力手段非法控制被害人人身后,逼迫被害人给其亲朋好友打电话,谎称自己做生意、看病、交通肇事、打架等急需钱而让将钱送至行为人指定的地点或接手人等,因该类行为实际上仍是向被害人本人当场、直接勒索财物且暴力拘禁的手段行为与取得财物的目的行为同时延续(往往得到财物后才将被害人释放),即体现了行为的"当场性",故本质上属于抢劫罪而非绑架罪。 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1)犯罪目的不同。绑架罪主观上必须是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无此目的。(2)行为方式不同。绑架罪只能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实施,而非法拘禁罪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 王某构成绑架罪。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的方式绑架刘某,并以刘某为人质,向刘的家人勒索钱财,符合绑架罪的犯罪构成。 2.叶某得知王某的行为后,以共同绑架的意思加入到犯罪中来,成为绑架罪的共犯。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所以一旦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绑架罪即告既遂,而不论犯罪人是否达到犯罪目的,获得钱财。叶某的行为已经是绑架罪的既遂状态,所以她后来的放走人质、报警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以后的悔过行为和自动投案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3.依照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可以将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其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叶某在这起绑架案的形成与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中起了次于主犯王某的作用,因而认定为从犯。依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可以将犯罪人分为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叶某在本案中实施了与王某共同写信勒索财物以及看守刘某的行为,属于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叶某也是绑架罪的实行犯。 4.依照《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他人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以绑架罪定罪,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以王某若在绑架罪的犯罪过程中杀害了人质刘某,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只定绑架罪,即所谓故意杀人罪为绑架罪所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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