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实木地板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2月委托乙加工厂加工高级实木地板,甲实木地板生产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不含税金额为40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支付乙...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实木地板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2月委托乙加工厂加工高级实木地板,甲实木地板生产企业提供的原材料不含税金额为40万元,当月加工完毕,支付乙加工厂不含税加工费5万元,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60%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60万元,剩余40%的实木地板留存甲企业仓库。已知,主管税务机关在3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加工厂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则下列关于甲企业相关消费税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有( )。
选项 A.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60%对外销售的,应缴纳消费税1.42万元 B.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60%对外销售的,应缴纳消费税3万元 C.甲企业留存仓库40%的实木地板,应缴纳消费税0.95万元 D.甲企业留存仓库40%的实木地板,应缴纳消费税2.37万元 E.甲企业应缴纳实木地板消费税5万元
答案 BC
解析 在税收征管中,如果发现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受托方就不再补税了;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选项AB: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60%对外销售的,应缴纳消费税=60×5%=3(万元);选项CD:甲企业留存仓库40%的实木地板,应缴纳消费税=(40+5)÷(1-5%)×5%×40%=0.95(万元);选项E:甲企业应缴纳实木地板消费税=3+0.95=3.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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