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中国女子王霞勤与英国男子克里斯.桑德在加拿大温哥华结婚,婚后夫妻俩一直居住于加拿大温哥华。2003年3月,王霞勤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1999年5月,中国女子王霞勤与英国男子克里斯.桑德在加拿大温哥华结婚,婚后夫妻俩一直居住于加拿大温哥华。2003年3月,王霞勤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2004年2月获批准。2004年6月王霞勤向英国有关部门提出加入英国国籍的申请,但因其从未在英国居住,英国有关部门拒绝了其入籍请求。2006年8月,克里斯?桑德夫妇获得在加拿大的定居资格。2007年1月,王霞勤在回中国探亲期间,与中国浙江某乡镇企业一份技术开发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因合作条件及利益分配等问题发生纠纷诉至中国某人民法院。我国法院受理此案后,关于王霞勤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选项 A:中国法 B:英国法 C:加拿大法 D:中国法或加拿大法
答案 C
解析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本题中,王霞勤2004年2月丧失了中国国籍,但申请加入英国国籍又被拒绝,所以在国籍状态上其属于无国籍人。王霞勤2006年8月获得了在加拿大的定居资格,并且王霞勤从1999年就一直居住在加拿大,因此可以很容易认定王的经常居住地为加拿大。所以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加拿大法。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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