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17岁,检察院以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遂要求某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为其辩护。该律师事务所指定李律师做辩护人。李律师接受...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刘某,男,17岁,检察院以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因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遂要求某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为其辩护。该律师事务所指定李律师做辩护人。李律师接受委托后,下列哪一情形不构成可以拒绝(或终止)代理的理由?
选项 A:刘某强烈要求做无罪辩护,但李律师认为明显是无法达到的 B:刘某提供的自己应属正当防卫的证据,李律师认为存在伪证嫌疑,但刘某仍要求李律师必须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 C:下班途中遭遇车祸,造成重伤,需要静养6个月,医生建议其应该疗养 D:因在另外一个案件中,乱收代理费,被中止执业资格3个月
答案 B
解析 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2)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3)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5)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D项属于第2种情形,C项属于第3种情形,故这两项均不应当选。 《律师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在辩护、代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拒绝辩护、代理:(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6)其他合法的缘由。A项属于第2项情形,B项并不属于第5项情形,没有经过司法机关审查,故不构成拒绝的理由。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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