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B:受阮某委...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B: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D: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
答案 A
解析 【考点】国际民事诉讼【详解】根据《民诉意见》第308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选项A正确。此外,该条还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故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为错误选项。平行管辖原则是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之一。平行管辖原则又称为选择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主张自己对某些案件有管辖权的同时,并不否认其他国家法院对这些案件行使管辖权。因此,当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外国法院和中国法院都可以受理。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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