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于2003年5月动工开发,直至2004年6月方动工开发,该公司应缴纳至...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于2003年5月动工开发,直至2004年6月方动工开发,该公司应缴纳至少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 B: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市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于2002年6月动工开发,但是2002年6月出现土地权属纠纷,直至2004年7月人民法院未作出判决,有关部门无权要求收回该幅土地 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市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于2004年7月1日前该公司足额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否则该公司应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2004年7月2日该公司尚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无权要求该公司支付违约金 D:某村民承包经营本村耕地10亩,由于其忙于外出打工,其承包的耕地断续荒芜的时间已累计2年,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答案 B
解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土地闲置费是20%以下,所以A选项不正确。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不能按照第26条的规定要求缴纳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所以B选项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C选项不正确。《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必须连续2年弃耕抛荒,原发包单位才能终止承包合同,D选项中该村民的土地断续荒芜,累计2年,原发包单位无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耕地,所以D选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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