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A在纽约开立了一张以中国人B为受益人,中国N银行为付款人的国际汇票。后B在上海将该汇票背书给了新加坡的C,后C在向N银行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丢失了票...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美国人A在纽约开立了一张以中国人B为受益人,中国N银行为付款人的国际汇票。后B在上海将该汇票背书给了新加坡的C,后C在向N银行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丢失了票据,并向我国法院提出了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选项 A:对A开立汇票的行为能力,原则上应当适用A的本国法,即美国法 B:对B对该汇票进行背书的效力,应当适用出票地法律,即美国法 C:对C提示票据的期限,应当适用付款地法律,即中国法 D:对C请求票据保全的程序,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即中国法
答案 AC
解析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A为该汇票的债务人,故其开立汇票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即美国法。A项表述正确。《票据法》第98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此处上海为背书票据的地点,因此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故B项表述错误。 《票据法》第100条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此处N银行为付款银行,因此中国为付款地,应当适用中国法,C项表述正确。《票据法》第101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故D项表述错误。因此,A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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