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人可以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A:王某,曾独资开办一家饭店,3年前该饭店欠下巨额债务而倒闭,债权人至今仍在追讨B:刘某,4年前临危...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下列哪些人可以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选项 A:王某,曾独资开办一家饭店,3年前该饭店欠下巨额债务而倒闭,债权人至今仍在追讨 B:刘某,4年前临危受命,担任某家长期亏损企业的总裁,上任后1个月,该企业倒闭 C:谢某,5年前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已刑满释放 D:陈某,6年前因参与实施分裂国家的活动而被判刑,现已刑满释放
答案 BC
解析 【考点】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详解:依《商业银行法》第27条的规定,王某独资开办的饭店欠下巨额债务,其应承担无限责任,其债务尚未清偿,债务人正在追讨中,根据该法第27条第4项的规定,其不适应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以A项错误。刘某的情况表面上似乎符合第27条第2项的规定,但进一步分析,实际上其是临危受命,只不过没能在短时间内阻止该企业倒闭,并不对该企业倒闭承担个人责任。所以,B项正确。谢某虽然被判处了刑罚,但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属于经济犯罪,而且也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所以C项正确。陈某的行为虽然也不属于经济犯罪,但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依我国《刑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7条第1项后段的规定,D项错误。须注意,与《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条件相比,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更为严格,应比较记忆。本题考查较综合,尤其D项迷惑性非常大,需要与刑法的相关内容结合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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