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公司签约后,乙公司对甲进行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合同未到期,甲向乙公司提交了辞呈,并于第二天到丙公司上班。乙公司因为甲擅自离岗,造成重大损失。以...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与乙公司签约后,乙公司对甲进行了专项培训并约定了服务期,合同未到期,甲向乙公司提交了辞呈,并于第二天到丙公司上班。乙公司因为甲擅自离岗,造成重大损失。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甲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自主择业 B:乙公司与甲约定服务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乙公司可以要求甲赔偿违约金 D:乙公司可以要求丙公司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BCD
解析 【考点】服务期条款、违约金。详解:《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甲不能在递交辞呈的第二天就离职到其他单位上班,即甲的自主择业是受时间限制的,A选项说法错误。第22条前两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可见,乙公司可以与甲约定服务期,且有权要求甲赔偿违约金,BC选项正确。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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