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2004年6月12日,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共用题干2004年6月12日,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Incoterms2010),每箱32美元,9月装船。200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中天”号货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摄氏度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签订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中天”与一艘日本籍轮船“海城九”号发生碰撞,导致某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仓的700箱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了附近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中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的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请回答下列各题:
选项 依《海牙规则》,关于6800箱变形的蜡烛,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承运人不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因为承运人有过失免责 B:承运人应当赔偿收货人的损失,因为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 C:如果承运人拒绝赔偿,收货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 D:收货人不应向发货人索赔,因为货损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
答案 BCD
解析 我国某蜡烛企业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中国锐升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烛生产企业的委托与瑞典天使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烛一批的合同,故只能是外贸代理。由于代理签订的是买卖合同而不是运输合同,所以不是货运代理和船务代理。这里考查了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辨别,是案例分析题目当中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基本的题目。 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条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而且本合同是一般买卖合同,不是我国专属管辖的合同,所以遵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根据题意,这700箱湿损的货物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属于一切险的承保范围。船舶碰撞是由承运人驾驶船舶有过失造成的,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免责,这是有关承运人责任的一个非常特殊,也是非常著名的规定,我国海商法也吸收了这一原则。CIF合同中,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货物置于船上后转移给买方,保单一并转移,发货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表明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不能说是在装船前受损。这是将国际货物买卖、海上运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结合起来的典型题,在考试中经常出现,请考生注意。 根据题意,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承运人负有管货责任。对承运人造成的货损,保险公司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承运人追偿。《海牙规则》的承运人免责仅限于管船的过失,承运人仍负有管货的责任。故B、C、D项当选。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的规定,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关于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名义,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的内容,在本题中是将这一知识点同整个国际贸易流程结合起来进行考查的。 我国《海商法》第193条规定: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船上载运的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和利益,采取有益而合理的措施,人为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而单独海损是海上风险对营运中的船舶和运输中的货物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故A、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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