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生前立了五份遗嘱,其中第三份和第四份经过公证,李先生去世后,子女分割财产应该以第()份遗嘱为参考依据。A.一 B.三 C.四 D.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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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李先生生前立了五份遗嘱,其中第三份和第四份经过公证,李先生去世后,子女分割财产应该以第()份遗嘱为参考依据。
选项 A.一 B.三 C.四 D.五
答案 C
解析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正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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