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位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甲、乙出 资人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按期缴纳了出资额,丙出资人通过与银行串通编造虚假的银行进...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三位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甲、乙出 资人按照出资协议的约定按期缴纳了出资额,丙出资人通过与银行串通编造虚假的银行进账 单,虚构了出资。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接受委托对拟设立的丁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 审验,并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组负责人。审验过程中,A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的 要求,实施了检查文件记录、向银行函证等必要的程序,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但未能发 现丙出资人的虚假出资情况。A注册会计师在出具的验资报告中认为,各出资人已全部缴足 出资额,并在验资报告的说明段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丁公司注册登记半年 后,丙出资人补足虚构的出资额。一年后,乙出资人抽逃其全部出资额。两年后,丁公司因 资金短缺和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资不低债,无力偿付戊供应商的材料款。戊供应商以ABC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验资报告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BC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ABC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三项抗辩理由,要求免于承担民事责任:一是审验工 作乃分支机构所为,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二是戊供应商与本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不 存在合约关系,因而不是利害关系人;三是验资报告已经注明“仅供工商登记使用”,戊供 应商因不当使用验资报告而遭受损失与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要求: 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2) ABC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选项
答案
解析 (2) ABC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三条抗辩理由都不能成立。 理由1,利害关系人如果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将该会计 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题中利害关系人直接对事务所提起诉讼是可以的。 理由2,判断是否是利害关系人不是以是否存在和约关系为前提,而是因合理信赖或者 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 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或者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以戊供应商属于利害关 系人。 理由3,准则规定在验资报告已经注明“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内容不能作为免责 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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