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家服装公司向社会招聘一批女工。其招聘启事中写道:“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受聘人员享受免费食宿,薪水从优”。由于招聘广告中条件较好,很快便有十几名女工到该公司...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某家服装公司向社会招聘一批女工。其招聘启事中写道:“公司实行计件工资,受聘人员享受免费食宿,薪水从优”。由于招聘广告中条件较好,很快便有十几名女工到该公司应聘。该公司经考试录用后,即与她们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当这些新招聘的女工进人公司从事生产时,她们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原来这家服装公司并没有宿舍,更谈不上食宿全包,十几名新招女工只能挤住在条件十分恶劣的车间里。招聘启事中所讲的“计件工资,薪水从优”,实际上是每人每月200元基本生活费,其余部分要到合同期满之后才能兑现。新人厂的女工们认为招聘启事中各项条件与事实不符,多次想厂方提出兑现招聘启事中的条件,并补发工人工资,但均被厂方拒绝。因此,她们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要求这家服装公司按计件工资的标准补发所欠工人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女工们因此所受的损失。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说法正当合法?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该公司的招聘启事说明,在实际录用后是没有兑现的,属于虚假招聘启事。 (2)该公司在生产上对生产环境没有说明,但录用女工生产场地狭小条件十分恶劣,也是一种欺骗行为。 (3)招聘的女工缝纫工属于熟练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应为3个月。在录用后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就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是不妥的。 (4)包吃、包住没有兑现,也是一种欺诈行。 (5)招聘启事中所提到的“计件工资,薪水从优”也没有实现,实际工资每月只有200元基本生活费,这违反了《劳动法》第20条有关的规定。 (6)其余部分要到合同期满之后才能兑现也是错误的,应该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给付工资。 (7)女工们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这家服装公司按计件工资的标准补发所欠工人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女工们因此所受的损是正确的。应该依法惩处此类违法的企业。 (8)劳动仲裁部门应支持女工的要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7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诉讼活动。所以女工们的要求符合规定。 (9)《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本例也符合该条款。 (10)《劳动法》第47条规定,每满一年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六个月以上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半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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