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料 2013年3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打算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人草拟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为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公司设董事会,全体股...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一)资料 2013年3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打算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四人草拟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为赵某、钱某、孙某和李某;公司设董事会,全体股东均为董事;公司不设监事会,由李某担任监事,赵某为公司经理。经咨询律师得知,草拟的公司章程内容有不合法之处,遂作出修改,2013年6月,四人投资的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成立,主要从事药品经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5年3月,丙公司销售无批准文号的药品,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除以罚款,丙公司对该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2015年4月,钱某、孙某和李某提议解聘赵某经理职务。 2015年5月,丙公司购进一批药品,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丙公司委托某运输公司运输该批药品,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运费1万元,增值税额0.11万元,丙公司5月份取得的这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通过了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月,由于管理不善,该批药品的5%被盗。 2015年9月,丙公司在境内销售药品取得销售收入100万元。 (二)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为下列问题从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的答案。 丙公司2015年5月计算增值税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选项 A、5、1万元+0、11万元 B、(5、1+0、11)万元*(1-5%) C、5、1万元*(1-5%)+0、11万元 D、5、1万元+0、11万元*(1-5%)
答案 B
解析 由于管理不善属于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扣除和其相应的运费进项税额也不得扣除,应为(5.1+.11)*(1-5%)=4.94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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