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中型水闸工程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间为2015年9月21日上午9:00;施工围堰由施工单位负责设计,报监理单位批准。 本次...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背景资料: 某中型水闸工程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间为2015年9月21日上午9:00;施工围堰由施工单位负责设计,报监理单位批准。 本次共有甲、乙、丙、丁 4 家投标人参加投标。投标过程中,甲要求招标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为此,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澄清通知见表1: 经评审,乙中标,签约合同价为投标总价,其中涉及暂列金额的处理。 实施过程中,乙直接采用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经监理单位批准后施工,围堰运行中出现险情,需加固,乙向项目法人提出索赔。 【问题】 1.指出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中的不妥之处。 2.说明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司法救济手段,除澄清与修改外,还包括哪些? 3.指出预留B的目的和使用B的估价原则。 4.乙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1.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中的不妥之处。 (1)澄清甲、乙、丙、丁名称不妥; (2)澄清问题来源为甲不妥; (3)发送的时间不妥(或: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发出澄清通知)。 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为维护自身权益的司法救济手段,除澄清与修改外,还包括异议、投诉、诉讼。 3. 暂列金额是为发生工程变更而预留的金额。变更估价的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取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考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乙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理由: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施工围堰由承包人负责设计,招标人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围堰设计方案仅供参考;监理人的批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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