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于2015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三人于2015年10月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11月1日甲在与B公司的借款合同中,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甲未将此事通知合伙人乙和丙。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错误的是(  )。
选项 A.甲的出质行为无效 B.甲的出质行为有效 C.将甲作为退伙处理 D.如果甲的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B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猜你喜欢

发表评论
更多 网友评论0 条评论)
暂无评论

访问排行

Copyright © 2012-2014 题库网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tikuer.com

页面耗时0.0471秒, 内存占用1.03 MB, Cache:redis,访问数据库20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