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为夫妻(户籍所在地为H市大河区),二人于2018年10月以150万元的价格购置H市理光区彩霞路一套房屋,后因房屋距离工作单位较远,夫妻商议决定将房屋...

作者: tiha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为夫妻(户籍所在地为H市大河区),二人于2018年10月以150万元的价格购置H市理光区彩霞路一套房屋,后因房屋距离工作单位较远,夫妻商议决定将房屋卖掉,但未找到合适的买主。2019年2月初,乙赴外地出差,住H市文化区的丙找到甲,称过去在乙带领下已看过该房,愿以160万元价格买下,甲不同意,双方经协商,甲独自决定以170万元价格出售该房。次日,丙支付给甲100万元,甲遂将钥匙交给丙。因产权证被乙存放在单位,所以甲提出待丈夫出差回来,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办完手续后丙再付70万元。 同年7月初,乙从外地返回后得知该房屋价格已经上涨,遂找到丙,要求增加10万元价款才能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丙不同意。 同年8月10日,乙经甲同意以2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并在8月15日与丁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来,丁找到丙,要求已入住的丙搬走。丙遂到法院起诉,告乙、丁侵害其所有权,并要求法院解除乙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丁反诉丙,要求丙搬出房屋。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丙,即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B.甲在乙出差的情况下,向丙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C.乙将房屋卖给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D.丁要求丙搬出的请求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予支持 E.法院不应支持丁的反诉
答案 BD
解析 (1)选项A:房屋所有权应自登记之日起转移,仅领到钥匙的丙不能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2)选项B:甲未经共有人乙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出售给丙,属于无权处分。(3)选项C:乙将房屋卖予丁经过甲的同意,未侵害甲的共有权;丙仅享有债权,债权不是《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权益”,因此,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4)选项DE:乙经甲同意出售房屋给丁,买卖合同有效,且已经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丁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可以要求丙搬离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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