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长江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长...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共用题干 长江公司系上市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除特别说明外,长江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3个月以内账龄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0.5%。不考虑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长江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长江公司201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4年2月28日完成,在此之前发生的2013年度纳税调整事项,均可进行纳税调整。长江公司2013年度财务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经董事会批准对外报出。 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长江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1)1月14日,长江公司收到乙公司退回的2013年10月4日从其购入的一批商品,以及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证明单。当日,长江公司向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商品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为200万元,增值税为34万元,销售成本为185万元。假定长江公司销售该批商品时,销售价格是公允的,也符合收入确认条件。至2014年1月14日,该批商品的应收账款尚未收回。 (2)长江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供销合同,合同规定长江公司在2013年7月供应给甲公司一批物资,由于长江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发货,致使甲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2013年12月,甲公司通过法律程序要求长江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该诉讼案在12月31日尚未判决,长江公司已确认预计负债100万元。 2014年2月8日,经法院一审判决,长江公司需要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140万元,长江公司不再上诉,并且赔偿款已经支付。按照税法规定,上述诉讼所确认的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2月26日,长江公司获知丙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预计应收丙公司账款250万元(含增值税)收回的可能性极小,应按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长江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已被告知丙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偿还债务,因而按应收丙公司账款余额的50%计提了坏账准备。 (4)3月8日,董事会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将公司位于城区的一幢已出租建筑物的核算由成本模式改为公允价值模式。该建筑物系2013年1月20日投入使用并对外出租,入账时初始成本为194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与税法规定相同;年租金为180万元,按月收取;2014年1月1日该建筑物的市场售价为25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长江公司在对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发生的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后,应调整原已编制的201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年末项目金额为()万元。 A:-120.71025 B:152.2102 C:180.33525 D:-270.03375
答案 A
解析 事项(1)相关的调整分录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贷:应收账款234 借:库存商品18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85 借:坏账准备(234*0.5%)1.17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17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0.29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0.292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00-185)*25%]3.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7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37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3725 借:盈余公积1.0372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3725 事项(2)的处理如下:确认应支付的赔款: 借:预计负债100   贷:其他应付款1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   贷:其他应付款40 支付赔款(该事项属于2014年度事项,不允许调整2013年度会计报表): 借:其他应付款140   贷:银行存款140 调整所得税费用(原预计负债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5 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 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字: 借:盈余公积3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 事项(3)的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25   贷:坏账准备1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31.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1.2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3.7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93.75 借:盈余公积9.37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9.375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调整额=31.25-25-0.2925=5.9575(万元)。 “应交税费”的调整额=-34-3.75-35=-72.75(万元) 资产总额增加=事项(1)-234+185+1.17-0.2925事项(2)-25事项(3)-125+31.25=-166.8725(万元)注:事项(4)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调整的是2014年相关报表的期初数,不影响2013年末的报表数据。 应调整原已编制的201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年末项目金额=-10.3725+1.03725-30+3-93.75+9.375=-120.71025(万元)。 2014年3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年初项目的调整额=-1.03725-3-9.375+48.6=30.18775(万元)。事项(4)的具体核算如下:将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变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截至2013年底,成本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1940-(1940-20)/20*11/12=1852(万元),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相同,所以会计政策变更前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在调整为公允价值模式后,账面价值为2500万元,计税基础仍然为1852万元,所以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2500-1852)*25%=162(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1940         ——公允价值变动56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88   贷:投资性房地产1940     递延所得税负债162     盈余公积48.6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4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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