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位于县城的某工业企业转让一栋购置的办公楼,签订销售合同,取得销售收入3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相关税费为10.8万元(不含印花税);因无法...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6年2月,位于县城的某工业企业转让一栋购置的办公楼,签订销售合同,取得销售收入30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相关税费为10.8万元(不含印花税);因无法取得评估价格,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按照购房发票金额计算扣除项目,企业提供的购房发票上注明价款100万元,购房日期为2014年4月5日,企业在购置办公楼时按照规定缴纳契税3万元,可以提供契税完税凭证。下列各项中,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计算扣除项目时按照两年计算加计扣除 B.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可作为加计5%的基数 C.转让办公楼缴纳的印花税不能计入“与转让环节有关的税金” D.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123.95万元 E.该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69.43万元
答案 ADE
解析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目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扣除项目金额合计=100*(1+5%*2)+3+10.8+300*0.5‰=123.95(万元);增值额=300-123.95=176.05(万元);增值率=176.05123.95*100%=142.03%,适用税率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应纳土地增值税=176.05*50%-123.95*15%=69.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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