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某查账征收的企业的年度会计利润为900万元,税务机关核查企业帐目发现,全年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320万元(其中残疾员工工资106万元),职工工资总...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5年某查账征收的企业的年度会计利润为900万元,税务机关核查企业帐目发现,全年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320万元(其中残疾员工工资106万元),职工工资总额中含劳务派遣人员费用40万(其中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10万元,直接支付给车间的劳务派遣人员20万元,直接支付给企业医院的劳务派遣人员10万元)企业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为5.5万元,上年未扣完结转的职工教育经费8万元,企业列支的职工福利费为40万元。则该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为( )万元。
选项 A.200 B.117.33 C.120 D.176.56
答案 A
解析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所以企业的工资总额应为320-10-10=300万元。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应为(320-10-10)*2.5%=7.5(万元),所以5.5万元当年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全额扣除。但上年结转的教育经费只能在本年度扣除2万元,剩余6万元继续向下年度结转。本年应纳税调减2万元。(320-10-10)*14%=42(万元),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应为40+10=50(万元),所以,需要调增8万。此外,残疾员工工资加计扣除100%,也应纳税调减106万.所以应纳税所得额=900-2+8-106=800(万元),企业应纳税额为800*25%=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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