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李先生2013年1月1日与该市的金鑫钢铁铸造厂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期限10年,承包费每年20万元。合同规定,承包期内不得改变名称,仍以金鑫钢铁铸...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共用题干 李先生2013年1月1日与该市的金鑫钢铁铸造厂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期限10年,承包费每年20万元。合同规定,承包期内不得改变名称,仍以金鑫钢铁铸造厂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业务,李先生对经营成果享有所有权,上缴的承包费在每年的经营成果中支付。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设备生产销售业务,资产总额750万元。2013年李先生的经营成果如下:(1)销售自产钢铁设备,开具普通发票共计304.2万元;(2)取得仓库出租收入20万元;(3)购买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15.6万元。购买包装箱,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万元、增值税6.80万元;(4)销售、管理费用合计65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万元,广告费36万元,业务宣传费3万元;(5)其他与经营相关的成本费用67.38万元(含印花税);(6)年均雇佣职工30人,支付年工资总额74万元;包含李先生每月领取工资0.80万元。实际发生福利费9.21万元,实际发生工会经费1.48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05万元;(7)2013年经税务机关核定的亏损额为35.82万元。(8)李先生个人购买“打包”债权实际支出为40万元,2013年3月处置该债权的40%,处置收入25万元,在债权处置过程中发生评估费用2万元。(其他资料:上述所列的工资、三项经费不包含在成本费用中。)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和税法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李先生处置打包债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万元。 A、1.23 B、1.36 C、1.32 D、1.4
答案 D
解析 应缴纳增值税=304.2(1+17%)*17%-15.6-6.80=21.8(万元)应缴纳营业税=20*5%=1(万元)应缴纳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1.8+1)*(7%+3%)=2.28(万元)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1+2.28=3.28(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总额=304.2(1+17%)+20=28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80*5%0=1.4(万元),实际发生的60%=5*60%=3(万元),税前准予扣除1.4万元;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280*15%=42(万元),实际发生39万元,准予据实扣除。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销售、管理费用(不含工资和三项经费)=65-5+1.4=61.4(万元) 承包者工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与雇佣职工工资合并准予据实扣除。福利费扣除限额=74*14%=10.36(万元),实际发生9.21万元,准予扣除9.21万元;工会经费扣除限额=74*2%=1.48(万元),实际发生1.48万元,准予据实扣除;教育经费扣除限额=74*2.5%=1.85(万元),实际发生2.05万元,准予扣除1.85万元。企业所得税时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和三项经费=74+9.21+1.48+1.85=86.54(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80-3.28-61.4-86.54-67.38-35.82)*20%=25.58*20%=5.12(万元)【提示】金鑫钢铁铸造厂具备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即企业类型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因此适用20%的优惠税率。 承包经营所得=会计利润-企业所得税+承包者的工资-承包费-生计费用李先生承包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80-3.28-65-74-9.21-1.48-2.05-67.38-5.12-20+0.8*12-0.35*12)*35%-1.475=11.78(万元) 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处置债权成本费用=40*40%=16(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16-2)*20%=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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