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13年2月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丁于2015年8月加入该有限责任公司成为该公司的股东。2016年1月查...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乙、丙于2013年2月分别出资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丁于2015年8月加入该有限责任公司成为该公司的股东。2016年1月查实甲的机器设备50万元在出资时实际价值仅值20万元。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选项 A.甲的行为属于出资不实 B.甲应补交其差额30万元 C.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如果甲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由乙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出资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甲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应该补缴,如果财产不能补缴差额的,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乙丙是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而丁是后加入的,不属于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因此丁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选项C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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