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结婚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男)与乙(女)结婚,其子小明20周岁时,甲与乙离婚。后甲与丙女再婚,丙子小亮8周岁,随甲、丙共同生活。小亮成年结婚后,甲与丙甚感孤寂,收养孤儿小光为养子,视同己出,未办理收养手续。下列关于丙去世时,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叙述,正确的有( )。
选项 A.小明为丙的继子,因无扶养关系,故非法定继承人 B.小亮为丙之子,可作为继承人 C.甲为丙的配偶,可作为继承人 D.小光因未办理收养登记,不能作为养子继承 E.养子小光有继承权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第一顺序继承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还包括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因此,选项BC正确。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相互间也没有继承关系。因此,A选项正确。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因此,D正确,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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