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日,甲、乙、丙签订投资协议设立海虹公司。约定每人各认缴出资30万元,并于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缴齐。2017年3月15日,海虹公司经登记成立。...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2017年3月3日,甲、乙、丙签订投资协议设立海虹公司。约定每人各认缴出资30万元,并于公司成立后3个月内缴齐。2017年3月15日,海虹公司经登记成立。甲任执行董事,乙任经理,丙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成立后未召开过股东会。2017年11月,丙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自己不具有会计和法律专业知识为由,向海虹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请求由其聘请的律师和会计师代其查阅海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海虹公司以查阅涉及到公司商业秘密,且该申请未得到甲、乙同意为由,拒绝了丙的要求。2017年12月3日,丙以侵犯其股东知情权为由起诉海虹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 2017年12月5日,海虹公司因项目需要向河海公司借款130万元,借期5个月,年利率36%,长捷公司为海虹公司的借款出具《保证责任书》提供担保,没有明确保证方式。2017年12月7日,河海公司将借款汇入海虹公司的银行账户。借款届期时,海虹公司未还款,河海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河海公司于2018年6月将海虹公司、长捷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立案后,河海公司发现甲、丙的认缴出资未到位,于是追加甲、丙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甲、丙承担责任。(考题改编) 下列有关本案诉讼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选项 A.河海公司可以将股东甲、丙追加为共同被告 B.河海公司可以将股东甲、乙、丙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长捷公司应当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D.海虹公司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E.若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则应在收到起诉状后的答辩期内提出
答案 ADE
解析 本题考核共同诉讼、普通程序。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可以将甲、丙追加为共同被告。所以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所以选项C错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所以选项E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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