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2015年已计入到成本、费用中的全年实发的合理工资、薪金总额为40000元,销售(营业)收入120000元,实现利润总额100000元,实际拨缴的工...

作者: rantiku 人气: - 评论: 0
问题 甲企业2015年已计入到成本、费用中的全年实发的合理工资、薪金总额为40000元,销售(营业)收入120000元,实现利润总额100000元,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900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6000元,职工教育经费800元。下列关于甲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务处理正确的有()。
选项 A.职工福利费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0元 B.职工教育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 C.工会经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元 D.三项经费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合计为7200元 E.三项经费均可以据实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答案 BCD
解析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拨缴的工会经费,分别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5%、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40000*14%=5600(元)<实际支出6000元,所以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为56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元;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限额=40000*2.5%=1000(元)>实际支出800元,所以税前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为800元,无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工会经费扣除限额=40000*2%=800(元)<实际支出900元,所以税前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金额为8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元。因此,税前允许扣除的三项经费金额=5600+800+800=7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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